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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网络配资公司 如何举报?有何标准?涉出租屋电价,广州官方解答来了

发布日期:2024-10-06 00:35    点击次数:147

合规的网络配资公司 如何举报?有何标准?涉出租屋电价,广州官方解答来了

最近广州的天气又热又闷,家里空调、风扇开个不停,电费蹭蹭上涨。夏季电费应该怎么交?遇到“电费刺客”又该怎么维护权益?7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市民关心的电费问题作出回应,并呼吁全市出租屋房东及租客履行好法律责任与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用电营商环境。

加价收取水电费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屋租赁环节电费收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出租屋房东,《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各出租屋房东、二手房东等收费主体应切实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对自身电费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于普通人来说,最大的问题,永远都不是“进”,而是“退”。你能接受进取的生活,但你肯定无法接受保守的生活。

“情系两岸 奏响未来”2024年两岸琴缘音乐会(德清专场)活动现场。(中国台湾网记者 刘赛飞 摄)

在租房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应平等协商租赁权利和义务,自主使用《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使用),明确房屋租赁双方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尤其是要注意收费票据、票证的管理,租客要主动索取、保存有关收费单据或凭证,房屋出租屋人应及时予以提供,尽可能减少相关纠纷。

同时,租赁双方要积极主动做好电费收费纠纷的协商、调解,通过明确公正透明的计费方式、安装独立计量设备、推行节约用电意识及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有效解决电费纠纷,建立和谐有序的租赁关系。若经协商,双方就电费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或发现有电费违规加价行为的,可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径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电费焦点问题问与答

问题一:居民电价计费标准是什么?如何查询电价标准?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广东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每户每月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个标准的计算区间分为三个档次。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总电费=第一档电费+第二档电费+第三档电费。具体电价标准,市民群众可以通过“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网在线等渠道查询。

问题二:什么是居民合表电价?

合表电价是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0.037元/千瓦时,不再区分用电量档次进行计算电费。合表电费计算公式:合表电费=总用电量×合表电价。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

问题三:转供电主体应按什么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问题四:出租屋涉及公共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是否可以算入电费收取?

对于楼道、电梯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押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将该类设备维护费用算入电费电价中收取。

问题五:哪些行为涉嫌构成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高于电网企业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如以1.5元/度的价格向终端用电人(租客等)收取电费;在正常电费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以电量为基数加收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如以终端用电人用电量为基数收取0.5元/度的管理费等费用,或者把前述1.5元/度电费拆分为电费和管理费两项;为弥补电费收入损失,以用电服务费、公共用电设施维护费等名义将有关费用纳入电费电价中向终端用电人捆绑收取。

问题六:如何举报电费违法行为?

提供有关信息或材料,拨打12345热线进行反映。

问题七:违规收取电费将面临什么处罚?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南方+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穗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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